《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源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汇票的真实性贸易背景要求。对于银行而言,在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对汇票的基础关系予以必要的审查,只有符合真实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方可予以承兑。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作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不具有贸易背景影最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这一条款明确了真实贸易背景的具体审查要求,各商业 银行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甚至对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贴现,转贴现建立在真实的商品贸易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从司法解释上明确了金融机构在承兑,贴现商业汇票中对真实性贸易背景审查时所应担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