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买入返售交易方式。买入返售包括以下两种交易方式,由交易双方按需协商确定。
(一)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指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发生转移的回购交易。
(二)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指在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仅发生与票面金额相符的资金交易,票据权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仍属于卖出方。
第十三条
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客户范围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其相关资料的提供和审查要求比照转贴现买断操作。
第十五条
已办理买入返售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再办理买入返售。
第十六条
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业务的特别规定
(一)已贴现并准备卖出银行承兑汇票的卖出回购方在被背书人栏内署名(可不加盖其汇票专用章)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
(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买入返售贴现凭证,第一手贴现凭证及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
第十七条
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的特别规定
(一)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应提供第一手贴现凭证及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客户须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栏中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私章,并在“被背书人”栏中载明转贴现经办机构的全称。
(三)买入返售业务的到期日,异地最迟控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十二日,同城最迟控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二日。
(四)会计结算部门在买入返售到期日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做完整背书。在买入返售到期日以背书形式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时,卖出回购方应在合同中承诺:如因转卖而致使买入返售方遭受被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后手连带背书人追索的情形,使买入返售方的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由卖出回购方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买入返售的,应与买入返售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交易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买入返售到期日不得晚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