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发行人规定为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期票据的发行条件明显比公司债和企业债宽松,在企业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净资产方面均无限制,而发行主体、资金用途方面等限制也较公司债和企业债宽松。中期票据发行实行注册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指引》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 4 / 6 会,并通过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2名以上(含2名)委员认为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或中介机构没有勤勉尽责的,交易商协会不接受发行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2年)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