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签章是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同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样,承兑人签章实际上并不属于一项记载,而是与记载的性质不同的票据行为要件,但在法律上,为使规范简明一致。也将承兑人签章与承兑文句一起,规定为一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签章。承兑人应为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原则上要求承兑人的签章,必须与票上所载付款人的名称一致;但如果在外观上虽然非为同一人,但在实质上为同一人时,仍可成立有效的承兑。由票上所载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承兑人签章时,不发生承兑的效力,但如该第三人在记载中已表明了代理承兑的意思,则发生代理承兑的效力。此外,在法律上规定了参加承兑的制度,如票上所载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参加承兑人而参加承兑时,则发生参加承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