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的付款责任,乃是一种绝对付款责任,这种绝对付款责任的性质,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对于持票人来说,无须考虑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是否确实有资金关系,即使在实际上并不存在资金关系,或者虽曾存在资金关系但现已经不存在资金关系,只要已完成承兑行为,承兑人即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在承兑人承兑后,到期不能进行付款时,不仅应承担票据金额的支付,而且要承担迟延付款的利息及追索费用。
三、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对于承担了追索义务后,从而取得汇票的背书人及其他票据义务人,请求其进行偿还时,承兑人必须偿还,即使该人为汇票的出票人,也不妨碍其向承兑人提出偿还的请求。
四、在持票人未按时提示付款时,即使已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而使追索权消灭,也不影响对于承兑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