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据活动中,为了适应票据广泛使用和流通的需要,方便票据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及时、有效地使用票据,采用代理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票据当事人可以形成代理关系。形成代理关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票据当事人需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票据代理旨意记载在票据上之前,被代理人一般需将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传达给代理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票据代理的授权,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规定的授权委托书的方式;
二、代理人需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签章是票据代理关系生效的必须条件,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即使在票据上注明了代理字样,仍然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三、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一个有效的票据代理关系,除了代理人的签章外,还需要记载两个内容: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记载“代理”旨意 。如“代理”字样或与其类似文句 。符合以上条件的票据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