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票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该失票人只能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不能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票据的代保管人等。
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的,必须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失票人应当认真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详细填明挂失止付人名称、票据丧失时间、票据丧失事由、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以及挂失止付人联系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并由失票人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票据确未付款时,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挂失止付的效力只是暂时的,挂失止付的行为本身只能起到暂时让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暂时起到防止票款被冒领、骗取,还不能从根本上产生确定的阻止付款作用,也不能解决失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问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