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票据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不同的机构或部门分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督促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2、银行票据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控制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应当及时向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
3、银行票据经营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上级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掌握的内部控制信息,对下级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定期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5、银行票据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纠正机制,管理层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察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
6、银行票据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
银行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应当对检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管理层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