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是指基于一定商业信用,由出票人签发、付款人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银行是付款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承兑汇票已经成为当前经济活动中一种很重要的商品结算工具。承兑汇票作为一种远期商业汇票,完整的体现了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融资手段和投资手段的作用,商业银行将承兑汇票通过贴现、转贴现、再回购等运作方式,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据央行数据显示,2008年9月末,全国商业汇票承兑余额为3.1万亿元,同比增长19.0%;银行承兑汇票余额超过3万亿元,同比增长19.2%。
一、承兑汇票出票条件
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承兑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承兑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二、承兑汇票转让
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承兑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因为承兑汇票的有价凭证、设权凭证、要式凭证、文义凭证和无因凭证,所以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签章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承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承兑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所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三、承兑汇票承兑或付款
承兑是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确定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汇票持票人因在票据到期前10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承兑汇票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该在其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四、承兑汇票追索权
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承兑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承兑汇票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承兑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在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承兑汇票追索费用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和相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