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汇票出票时主要规定了以下三项任意记载事项:
禁止转让文句
汇票出票人在出票时,可以在汇票上记载禁止转让文句,由此消除汇票的流通性。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外币支付文句
汇票出票人在出票时将汇票金额记载为外币,但未记载外币支付文句的,则在其支付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在出票人以外币记载汇票金额,且明确约定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时,则应从其约定。当然,在汇票约定以外币进行支付时,还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代理付款人
汇票出票时,出票人可以记载代理付款人,由代理付款人代替付款人进行付款。此时,持票人应当向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