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票据能在市场经济中正常运行和保障票据流通的实现,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也以立法的形式,对票据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是带有商业信用的远期汇票,可以作为融投资的工具。在实际操作中,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出现不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承兑汇票,为了切实维护自身权益,以下6种承兑汇票不可买入。
一、无效票据:缺乏承兑汇票的7个必要事项;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的名称;
(五)、收款人的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二、票面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有涂改;
三、票据金额中文大小写不一致;
四、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
《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五、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法》第十四条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是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条文注释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依法没有更改权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从而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的行为。一般来讲,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是无效的。但是由于票据是高度流通的有价证券,如果严格采用无效的方法,有碍于票据的流通,对社会经济生活将产生不利,所以在票据法上规定了伪造、变造票据的效力和法律责任的问题。伪造、变造的票据对不同的人效力不同。
关联法规
《刑法》第17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69条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法》第六条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条文注释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行为能力上有特殊要求的此两类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的问题,票据法有必要进行专门的规定。其基本的意思就是此两类人的签章无效,但是并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为票据行为是独立的行为,同时票据是具有高度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所以作此规定,有利于保证票据的流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