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票据上签名的伪造是对已经存在的票据实施伪造签名的行为,其票据仍然是真正的票据。如果是票据本身的伪造(即发票的伪造),这种票据是无效的票据。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即改变签名以外的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而在变造后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
依照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一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所以,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同时还明确规定了责任问题: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