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条款,贴现银行过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贴现银行有故意的情况;另一种是贴现银行有重大过失的情况。前者是指贴现银行明明知道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没有连续,或者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进行贴现付款的情况;后者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只要加以一般的注意就能够发现汇票的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贴现银行不能以已经付款为由而免除其票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