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性质
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应当是信誉保证的性质,如果金融机构与出票人签订的承兑协议中对全部保证金设定了质押担保,金融机构是否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保证金被冻结后,如果出票人在金融机构指定的期限内补足了保证金,人民法院冻结的标的额部分即丧失保证金功能,依据《第九条》便可以依法扣划;如果出票人在金融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未补足保证金,在金融机构承兑或对外付款前,人民法院不能扣划保证金;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对外付款,自承兑行为或对外付款行为完成之时起,承兑汇票票据关系即告消灭,保证金功能随之丧失,依据《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便可以依法扣划标的额部分,其余部分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应当依法解除冻结;如果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扣划的标的额部分已设定了质押担保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完成扣划行为时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操作条件
1.资金起点额度:1000万元以上;
2.开票行:国有、股份制各大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要事先确认。
3.一次性贴息:3.5%以内(包括提供保证金和半年银票贴息);
4.综合服务费:0.5%以内
5.资金安全保证:提供银行授信手续或分行同意开票申请批复手续;
5-1.资金入行不入户。有特别约定(银行出具资金安全承诺)的除外; 5-2.出票行按规定当天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5-3.接款单位具有贴息能力,并提供三天内开证行出具的“银行水单”; 5-4.接款方在接款行的中间方临时账户内,存入全额贴息(包括综合服务费)履约金,该项资金实行三方(注:接款方、银主方和中间方)共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操作方式
1.由中间方分别与资金方和接款方商定资金的操作条件和程序。
2.接款方向中间方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清楚,须加盖公章):
2-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贷款卡;
2-2.银行资料部分:银行授信手续或分行同意开票申请批复手续;
2-3.接款方给中间方的委托承诺书;
2-4.接款方提供三天内开证行出具的“银行水单”;
3.中间方在收到接款方的接款资料后,将接款资料报送银主方确认。
4.三方通过传真方式,资金方和接款方分别与中间方签订《开票保证金操作确认书》。
5.资金方确认后,中间方向接款方发出《商务通知》,由用款方代表带齐项目材料原件和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来厦门或我方派人前往企业项目地核实次业务的真实性。中间方在审核接款方的接款资料与原件无误后,接款方代表在中间方代表的陪同下,到资金方所在地与资金方代表见面。 6.出票方(采购方)与收票方(销售方)签订购销合同及增值税票手续,并办理接款的有关事项。
7.三方代表一起到接款方指定的开证行核行,确认接款行做好开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8.银主方、中间方在开证行各开设临时账户后,接款方按约定将开票保证金的1%履约金,打入中间方在开证行开立的临时账户内,并由银主方、接款方、中间方三方代表共同对该款项实行共管。
9.接款方按规定打入履约金后,银主方将开票保证金按事先约定打入自已在开证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10.银主方打入的保证金在开证行显账后,开证行在当天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开出约定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为180天。
11.接款方、银主方、中间方采用同台交割的方式,银主方将约定的保证金打入接款行指定的接款方账户(注:接款方在开证行开立的银票保证金专用账户);接款单位向银主方出具接款行已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办理完成背书转让手续;
12.银主方按开票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面额,向接款方再支付扣除开票保证金后的差额;接款方同时向中间方支付其余未付的综合服务费; 13.三方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得离开接款银行,也不得离开三方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
14.该项业务操作涉及的银主方、接款方、中间方的差旅费(食宿费),由接款方采用“买票接人,预付返程费(注:按交通部门规定的标准价计算)”的支付方式,由接款方支付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