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人不获承兑或者不获票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票据法》明确规定了追索权的发生、追索权的行使、追索权的丧失、追索权的效力、追索权限制及追索金额。
追索权的行使可分为三个步骤:
一、发出追索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自收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由接到追索通知书的前手在3日内再通知其前手。
二、确定追索对象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按《票据法》的规定,选择其前手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追搜金额
追索金额应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利息和作成拒绝证明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
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向其中一人请求清偿的,它就必须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不得以持票人未向其他债务人请求清偿为由,拒绝履约清偿责任。当被清偿人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