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等特征。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票据的流通在法律上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更不会产生票据行为的特殊性质----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中国学者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有效无效,合法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责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存在与否、有无法律效果的责任,亦即不沾染票据原因关系的色彩与性质。
在票据关系中,坚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所共同遵守的规则,现代各国票据立法和国际统一的票据法中的各个条款也都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