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空白背书案例分析:
名词解释: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不完全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国外的票据实践中,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况。空白背书的票据再转让时,一般采取三种方式:
(1)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转让该票据时,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3)由空白背书票据转为记名背书票据。即取得空白背书票据的人,再行转让票据时,在自己背书签章时,同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完成背书行为。
一、[案情详情]
2009年1月23日,慈溪市横河镇东升密封件厂因欠慈溪市奇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辉公司)货款80万元整,经双方协议,东升密封件厂将其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转让给奇辉公司,该汇票票号为BB01/0241055,付款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行,票面金额为8万元。
该汇票内容记载:出票人是南昌百货大楼萍乡有限公司,收款人是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后南昌百货大楼萍乡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无锡第二塑料厂有限公司,无锡第二塑料厂有限公司在背书人一栏内签章后转让给其后手,但被背书人并未在被背书人一栏内签章,也即我们常说的“空白背书”转让。该汇票辗转多次后,被慈溪市横河镇东升密封件厂所持有。慈溪市横河镇东升密封件厂如上面所说,协议转让给了奇辉公司,奇辉公司在被背书人一栏内签章,使背书形式上连续。
2009年3月9日,奇辉公司委托宁波慈溪市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代为收款时,被付款银行告知该汇票已被江苏省无锡市华庄建国机械铸造厂(以下简称建国机械厂)挂失,并申请东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了停止支付的通知书。这导致奇辉公司无法承兑汇票。在建国机械厂的申请下,案件进入到公示催告程序。2009年5月31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催促汇票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奇辉公司找到我所,在分析情况后,我所决定由本人担任该案代理律师,着手处理该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
空白背书案件处理
二、[案情处理]
我方首先做的就是向受理法院申报权利,以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终止后,双方都可以起诉。对方按兵不动,迟迟没有上诉,因此我们也无法看到对方主张票据权利的证据有哪些。出于节省时间的考虑,我方提起了诉讼。
经过分析,我认为对方主张票据权利无非基于这么一个原因,那就是对方认为该汇票是自己所遗失的,几经辗转后为我方所持有,质疑我们空白背书,背书不连续的问题。因此,我对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空白背书,以及背书连续性的认定进行了充分的了解。
所谓“空白背书”即票据的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仅有背书人的签章,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以便于转让的背书形式。我国《票据法》中规定,背书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名称与被背书人名称,两项事情在进行背书时必须进行记载,如果记载有欠缺,则可能导致票据背书无效的法律后果。我国的《票据法》颁布于1995年,虽2004年进行过修改,但其中不少规定还是基于当时的经济环境考虑,在当时只是直到规范和引导票据活动的作用。但时至今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票据使用日渐频繁,承认空白背书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票据法》中对空白背书转让进行限制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合当今票据流通的需要。而在实务中,空白背书的现象很常见,金融机构及公司企业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允许空白背书的存在。
空白背书有诸多有利之处,其可以使票据更容易流通,因为我国的《票据法》是以增强票据的流通性作为其立法目的的,承认空白背书及其效力,可以使票据不至于因缺少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而致其不能流通,从而减少流通难度。二是一旦发生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权的范围不至于无限扩大,持票人也乐于接受空白背书的票据。有鉴于此,最高院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中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一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司法解释颁布于2000年,实际上承认了空白背书票据。
正是由于《票据法》与该司法解释在针对空白背书导致背书是否连续这一问题的认定上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导致在审判实务中存在偏差,有的地方的法院支持空白背书的转让形式,有的地方法院却持相反的观点。因此,我们的案子并没有必胜的把握,对此,我们做了充分的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