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看到关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两年后提示付款该怎么处理的问题,《票据法》规定:【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根据这一条,因持票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已过两年,所以已失去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一个月或者几个月都才提示付款的,向承兑行出具一个延期托收证明,承兑行一般就给予解付的。
但是,《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持票人因过2年而丧失票据权利,但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法律上称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当持有的票据超过了2年的时效,持票人只能通过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持票人可向法院起诉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要求法院判决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