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状态查询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客服热线:022-81982900
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公司公告
票据新闻
招聘信息
业务申办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我们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方式
天津众托金融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民和巷
电话:022-81982900
手机:15620077030/13752768525
E-mail:15620077030@163.com
网站:
www.cea.cc
当前位置:
首页
>
承兑汇票
>
新手攻略
新手攻略
票据权利的价值如何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么,如何保全票据权利的价值呢?
《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因此,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以及票据债务人主体资格丧失或者下落不明的,质权人首先可以依据《担保法》第70条规定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但应指出的是,在质权人明知供作质押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而仍接受质押的,如前文所述,由于该票据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应认定质押未生效,受让人不享有质权,亦不享有保全质物的权利。
出质人以某种财产权来出质,其意在维护债权的安全,因此,出质权利的交换价值的保全事关质权人的切身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当出质权利的交换价值有可能降低而危及质权人利益时,则出质人负有保全价值的义务。票据质押中,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汇票人破产或者死亡、下落不明,票据权利诉讼时效已过等,都将导致票据权利的价值受损,质权的担保功能受到削弱。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是担保法应予以回应的问题。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26 9:50:56 【
打印此页
】 【
关闭
】
上一条:
附有条件的保证是否具有效力
下一条:
应付票据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质性测试
相关文章
应收票据贴现核算
票据代理贴现的票据基础关系
公司企业是怎么“妙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的
关联企业的表现特征及要对关联企业申请贴现予以重点关注的原因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可以辅助判定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手段
中期票据的票据优势和利率区间
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特例的判定即可以认定存在真实贸易背景
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问题
核实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