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状态查询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客服热线:022-81982900
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公司公告
票据新闻
招聘信息
业务申办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我们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方式
天津众托金融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民和巷
电话:022-81982900
手机:15620077030/13752768525
E-mail:15620077030@163.com
网站:
www.cea.cc
当前位置:
首页
>
承兑汇票
>
新手攻略
新手攻略
《票据纠纷解释》第49条修正无效法律行为制度
依我国民法原理,无效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票据背书行为本质上为单方法律行为。背书时,须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否则该行为无效。而《票据纠纷解释》49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效力。被背书人补记被背书人名称,使得原本无效的空白背书行为获得了补正法律效力的可能性,恢复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德国法中,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可补正。其补正的解释是当事人在无效理由消灭后可重新做出法律行为。《票据纠纷解释》49条规定被背书人通过补记空白背书可以直接使得原本无效的背书行为有效,无需做出一个新的行为来代替原本无效的法律行为。德国法的无效法律行为补正原则上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从《票据纠纷解释》精神看,持票人补记意在恢复背书行为效力,使得背书具有连续性,经补正之后的背书行为似当具有溯及力。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26 9:50:56 【
打印此页
】 【
关闭
】
上一条:
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的差别
下一条:
允许收款人事项空白的理由
相关文章
应收票据贴现核算
票据代理贴现的票据基础关系
公司企业是怎么“妙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的
关联企业的表现特征及要对关联企业申请贴现予以重点关注的原因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可以辅助判定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手段
中期票据的票据优势和利率区间
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特例的判定即可以认定存在真实贸易背景
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问题
核实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