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状态查询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客服热线:022-81982900
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公司公告
票据新闻
招聘信息
业务申办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我们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方式
天津众托金融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民和巷
电话:022-81982900
手机:15620077030/13752768525
E-mail:15620077030@163.com
网站:
www.cea.cc
当前位置:
首页
>
承兑汇票
>
新手攻略
新手攻略
持票人行驶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感拒绝证明,并出具所受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本条规定了追索权的客体以及持票人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应当履行的手续。
追索权的客体是指追索权(持票人)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汇票金额和有关费用。根据本条的规定,追索权的客体主要有:(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其数额应该是在票据上记载的票据金额。(2)汇票金额的利息。这主要是指从汇票的到期日或者汇票的提示付款日起,到汇票的清偿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要求进行支付的利息。(3)有关的费用。这主要是指持票人依法取得相关证明而支出的费用,此种费用的支出应该由被追索人来承担。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被追索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持票人应该履行的义务:(1)交付票据;(2)提交有关的拒绝证明文件;(3)提交收到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收据。这些都是为了证明被追索人履行了有关的清偿义务,为被追索人行驶再追索权提供方便。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26 9:50:56 【
打印此页
】 【
关闭
】
上一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下一条:
票据转质的法律规定
相关文章
应收票据贴现核算
票据代理贴现的票据基础关系
公司企业是怎么“妙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的
关联企业的表现特征及要对关联企业申请贴现予以重点关注的原因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可以辅助判定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手段
中期票据的票据优势和利率区间
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特例的判定即可以认定存在真实贸易背景
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问题
核实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