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托金融 | 承兑汇票
  • 票据状态查询|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 客服热线:022-81982900

  •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票据新闻
  • 业务范围
    承兑汇票贴现
  • 招聘信息
  • 业务申办
  •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 联系我们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方式

天津众托金融中心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万科民和巷
电话:022-81982900
手机:15620077030
E-mail:15620077030@163.com
网站:www.cea.cc

当前位置:首页 > 承兑汇票> 新手攻略
新手攻略

提示承兑效力

    在通常情况下,汇票在得进行提示请求承兑的期限内,经提示承兑受到拒绝时,则可作成拒绝证明从而行使追索权;而未如期提示承兑,则可能丧失相应的追索权。因而,提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追索权保全的效力上。

    对于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的效力。对于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即定日付款的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以前,可由持票人自行选择提示承兑或不提示承兑。在持票人选择提示承兑的场合,当付款人拒绝承兑时,由于法律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已经经过,因而不能再作成拒绝承兑的证明,从而也就丧失了因拒绝承兑而发生的追索权,不能进行追索。但此种情况下的追索权丧失,应当认为仅属于期前追索的追索权、亦即被拒绝承兑时的追索权丧失,而不是所有追索权同时丧失。因为从票据法的规定来看,在到期后,虽未提示承兑,仍可直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则可依票据法规定的期限,作成拒绝付款证明,并依此行使不获付款的迫索权。

    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效力。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由于其付款的日期需要依提示承兑的日期来确定,因而,必须进行提示承兑,否则无法确定地行使权利。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提示,如果被拒绝承兑,则可保全其对所有追索义务人的追索权;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示承兑时,即对所有追索义务人丧失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的追索权丧失,就其性质来说,仍然属于期前追索权的丧失;但由于在提示承兑期限内未提示承兑,进而在其后也就不可能再行提示承兑,从而导致该汇票永远无法确定其到期日,也就在事实上不能发生期后不获付款的追索权,这就等于期前追索权和期后追索权同时丧失。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银行进帐单—票据款项存入凭证  下一条:票据业务与贷款的反周期操作策略

相关文章

  • 票据代理贴现的票据基础关系
  • 公司企业是怎么“妙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的
  • 关联企业的表现特征及要对关联企业申请贴现予以重点关注的原因
  •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 可以辅助判定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手段
  • 中期票据的票据优势和利率区间
  • 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特例的判定即可以认定存在真实贸易背景
  • 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问题
  • 核实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方法
  •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融资说明
首页|关于我们|新闻中心|业务范围|招聘信息|业务申办|承兑汇票|联系我们

津ICP备16001040号        技术支持:大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