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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六个基本特点

票据六个基本特点可概括为:因,文,有,权,要,独。

“因”是指票据是无因票据,受让票据的一方无须知道转让票据一方是如何得到票据的;“文”是指票据是文义票据,票据的内容必须在票面上表达得清清楚楚;“有”是指票据是有价证券,必须标明一定的金额;“权”是指票据是设全凭证,对持票人而言是索偿一定金额的权利凭证;“要”是指票据有要式规定,记载哪些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记载;“独”是指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相互独立。

票据的这六个特点保证企业之间债务以票据的形式进行有效管理,以文字的形式将债务的时间,金额,偿付地点准确表述,以法律约束保证债务的履行,因而,社会广泛接受这种债务形式。

(一)票据是无因凭证

票据行为是由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的,设立有因,流通无因,不论其行为有无原因,或其原因是否正当,票据债务人自票据行为完成之日起,即对善意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据款项的责任。在经济生活中,票据背书,转让十分频繁,若要求持票人了解其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明显过于苛刻。

《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控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的票据除外。

(二)票据是文义凭证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等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同时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签章和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票据是有价凭证

票据上一般需写明一定的货币金额,当债务人向票据权利履行债务后,应向票据权利人归还票据,没有票据一般不能够主张票据权利。

(四)票据是设全凭证

票据的设立必须支付对价,也就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对价是设立票据的依据。在票据没有背书转让前,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收款人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恶意骗取票据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在票据没有背书转让前,如果出票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票面收款人没有履行贸易合同,那么出票人完全可以拒付票据。

票据债务人可在票据正面标注“不得转让”字样,就是为了保证债务人对后手的抗辩权。

(五)票据的要式凭证

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票据作为债权债务的重要凭证,必须具备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并以精确,可靠,完整的文字来表达。票据填写的要素,内容以及票据应载明的种类,金额,收付款单位,日期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就是票据要式。不具备要式的票据无效。票据的签发,承兑,背书,贴现,转让等环节,当事人都必须按照规范背书和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六)独立性

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例如,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各种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补影响,其中任何一个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例如,《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这些规定体现的就是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特征。

《票据法》第四条规定:“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驶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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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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