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审查要点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三联:
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使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四联:
第一联是蓝色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是棕色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是绿色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是黑色记账联(销货方做销售的记账凭证)。
哪些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下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购领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一下简称销售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