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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攻略

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

承兑信用证:远期付款 

议付信用证:交单付款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是指使用远期汇票的跟单信用证。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先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议付的信用证称为“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任何银行都有权议付的信用证称为“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或称“自由议付的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的失效地点通常在出口国,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

什么叫议付?什么叫承兑?

问:什么叫议付,什么叫承兑?做远期L/C的时候要去银行承兑,那个承兑的过程是不是就是议付的过程?还是这是两个过程?  

答:这个问题已经在论坛上解释过很多次了。昌宏网友又做了答复,但不够确切。为了让更多的网友能够有个明确的了解,不妨再做个比较确切的答复如下:

“议付”是针对信用证结算而言的——在UCP-500的第十条b,II 是这样定义的: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也就是说,以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受益人在信用证的规定的交单日期内,向议付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并没有不符点,则议付银行在审核这些单据后,接受了这些单据,并向受益人给付“对价”——扣除了从“付款”到预计议付银行从开证行收到款项这段时间的利息和议付、寄单等费用后的款项。 

通俗地说就是议付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没有不符点的单据之后,自行以自己的资金先向受益人“付款”。但这里加了引号,意思是:这不是信用证真正意义上的付款——因为信用证业务中定义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而议付行在接受受益人的单据之后,按照“议付”的定义付出对价(付款)是有“追索权”的——当开证行在议付行向其寄单之后没有按照约定向议付行支付款项时,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先行垫付的款项。

所以,议付行先行给付受益人款项的行为不是信用证真正意义上的付款,除非信用证指定议付行就是“付款行”——作为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它对受益人的是真正意义上的付款——没有追索权。此外,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单据后的也是付款,没有追索权。

因此,议付一定是议付行要向受益人支付“对价”,否则就不能够称为“议付”——所谓的收妥付款,只能够说是审核并转寄单据而已,根本就不能够叫“议付”。

这样,检验议付的标准就非常明确——那就是看议付行是否向受益人支付“对价”。

下面在解释什么叫“承兑”——所谓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的行为。具体的就是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并经签字、确认对该汇票的付款责任。

对于远期L/C,受益人一定要缮制一张以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保兑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这样在受益人去议付银行议付时,一定也要提交这张汇票。由于该汇票的付款人不是议付行,所以,议付行是不对这张汇票做承兑的,除非信用证授权或指示议付行对汇票做承兑。

这样,了解了上述的两个概念,就不难理解,承兑的过程不是议付的过程。

不过,由于远期信用证势必要等到汇票到期后才能够得到价款,但如果受益人急着等这笔资金用于周转,那么,可以拿着开证行承兑后的汇票去做贴现——这是另一个概念——贴现银行在扣除从向贴现人支付价款时起,到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和相对的费用,然后向贴现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叫做“贴现”。这有别于议付。

也就是说,对于远期L/C而言,没有真正的议付。但可以有“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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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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