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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背书效力

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即具有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和权利担保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义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但是,由于被背书人毕竟是先前的票据义务人,他作为票据的持票人,对于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的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来说,是当然的票据权利人,而作为票据上的签名人,其对于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后手被背书人来说,又是当然的票据义务人,因而,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基于其票据上权利和票据上义务的部分重叠,就不能同一般的被背书人一样行使票据权利。这种权利行使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依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先前的在票据上地位的不同,其能够行使权利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1)在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该票据的出票人时,无论是在票据到期前或者到期后,对于付款人和其他背书人来说,由于他负有最终的追索义务,在事实上是不能行使权利的。但在汇票的付款人已经承兑时,承兑人即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也可以依票据向其行使追索权。

(2)在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该票据的承兑人时,如果该票据尚未到期,承兑人对于前手背书人来说虽然是票据债权人,在原则上说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但由于承兑人还是主债务人,因而,承兑人在事实上不能行使追索权。如果该票据已经到期,那么,对于承兑人来说,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在事实上发生混同而归于消灭,承兑人当然也就不能行使任何权利。

(3)在回头背书被背书人为该票据的被背书人时,无论票据是否已经到期,对于在其后进行背书的背书人来说,他既是票据权利人,又是票据义务人。因而,在发生追索时,他需要对其后的背书人承担追索义务,因而,也就不能对这些背书人进行追索,而只能对其背书前的背书人或出票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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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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