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指汇票经过多次转让,到了最后持票人手中,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持票人可以向全体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追索。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的程序如下:
1、通知银行承兑汇票拒绝事由。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将自己被拒绝付款的事由向所有追索对象通知。
2、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自动偿还。如果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期间债务人自动偿还,持票人不应拒绝,银行承兑汇票追索自动停止。
3、确定银行承兑汇票追索对象。如果银行承兑汇票追索通知发出后,无人偿还,持票人就须进一步追索,追索可选择其中一手或者全部。
4、请求偿还和关注。在确定银行承兑汇票追索对象后,向被追索人提示汇票与拒绝证书,请求偿还。可采取诉讼方式或诉讼外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追索金额应包括:(1)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金额;(2)、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3)、作成拒绝证书费用、通知费用及其他费用(如邮费、调查债务人住所等费用)。
5、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在追索时,票据持有人向其中一手已作了追索,被追随者(已经视同票据权利人)可以向其前手或其他人再追索,其追索的金额计算与票据持有人相同。
6、特殊追索办法。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人也可以用一种特殊的办法行使追索权,就是发行“回头汇票”的方法。回头汇票即是有追索权人发出,以被追索人为付款的汇票,这虽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在我国实际很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