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权利申报后,即以裁定形式终结公示催告的程序。
如果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该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的,并不意味着持票人可以拿到票款。只有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方终结。必须注意:
1、申请人应自公告期满1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由法院作出判决。
2、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3、在判决之前(或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被提示付款,应按以下处理:
付款人应以票据已被止付为由暂不付款,并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终结原有的公示催告程序。
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受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决均须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公告量较大,因此从发出到正式刊登公告,须费时数日至1个多月不等,加上公告期间,实际的时间往往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