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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攻略

各国法律对善意持票人的规定

虽然我国票据法没有“正当持票人”的概念,但是票据法仍包含保护正当持票人权益的规定。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英国法律对正当持票人的认定

根据英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持票人必须按照下面的要求取得汇票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a)在成为持票人时,汇票未过期,如已有退票之事实,持票人亦不知该事实;(b)以善意并支付对价取得汇票,在汇票流通转让给正当持票人时,不知转让人之所有权有任何缺陷。英国票据法进一步在第三十一条中对“流通转让”进行了解释,所谓“流通转让”需要通过背书并交付持票人而使票据流通。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持票人获得汇票必须由其前手背书汇票,然后交付给持票人,这样持票人方可成为正当持票人。

收款人(第一持票人)取得票据仅通过出票人的交付,没有经过出票人背书,因此收款人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收款人之后的第二、第三、第四持票人取得汇票均通过其前手背书并交付汇票,因此符合英国法的规定,可以成为正当持票人。

新加坡法律对正当持票人的认定

新加坡成文票据法同英国票据法有着很深的渊源,两国的票据法的规定有很多相识的地方,新加坡法院还援引了英国RE Jones Lte v Waring And Gillow Ltd [1926]一案,在该案中英国法官认为:最初的收款人不能被认为是正当持票人(The original payee could not be considered a ‘holder in due course’)。

美国票据法对正当持票人的认定

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篇《商业票据》第3-302条关于正当持票人的定义中,除了和英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持票人善意取得、支付对价、汇票没有过期、持票人不知晓票据曾被拒付等相同的规定外,在关于持票人获得票据的方式方面同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截然不同。按照第3-302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成为正当持票人:1、出票人出具(Issue)汇票后,第一次把汇票交付给收款人(第一持票人),收款人成为正当持票人;2、收款人(第一持票人)将票据的所有权转让(Negotiate)给受让人(第二、第三、第四持票人等),受让人成为正当持票人。

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律除和英国法一样承认第二、第三、第四持票人为正当持票人外,还承认第一持票人(即:收款人)为正当持票人。这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同英国票据法关于正当持票人认定的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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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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