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托金融 | 承兑汇票
  • 票据状态查询|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 客服热线:022-81982900

  •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票据新闻
  • 业务范围
    承兑汇票贴现
  • 招聘信息
  • 业务申办
  •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 联系我们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方式

天津众托金融中心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万科民和巷
电话:022-81982900
手机:15620077030
E-mail:15620077030@163.com
网站:www.cea.cc

当前位置:首页 > 承兑汇票> 新手攻略
新手攻略

票据诉讼中当事人举证的特点和要求

      票据纠纷案件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均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根据有关规定,票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有其特点和要求。

      一、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限定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其持有的票据及有关的证明书,如拒绝承兑证明书、拒绝付款证明书、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证明书、法院关于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破产裁定书等。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附属性

      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时,可以提供以下三类证据:

      (1)直接利用原告提供的票据和其他证明书作为自己的证据,指出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票据的形式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拒绝证明书的作成不合法等,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产生的派生证据,如对票据上的笔迹进行鉴定而得出的鉴定结论证明票据上的签名系伪造的,该鉴定结论就是原告提供证据的派生证据;

      (3)对某些特殊的事实,被告可以不在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提出证据,如持票人是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三、如果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举证责任。

      四、票据债务人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对自己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负举证责任。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流程及风险提示  下一条: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出质票据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相关文章

  • 票据代理贴现的票据基础关系
  • 公司企业是怎么“妙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的
  • 关联企业的表现特征及要对关联企业申请贴现予以重点关注的原因
  •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 可以辅助判定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手段
  • 中期票据的票据优势和利率区间
  • 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特例的判定即可以认定存在真实贸易背景
  • 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问题
  • 核实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方法
  •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融资说明
首页|关于我们|新闻中心|业务范围|招聘信息|业务申办|承兑汇票|联系我们

津ICP备16001040号        技术支持:大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