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状态查询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客服热线:022-81982900
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票据新闻
业务范围
承兑汇票贴现
招聘信息
业务申办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我们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方式
天津众托金融中心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万科民和巷
电话:022-81982900
手机:15620077030
E-mail:15620077030@163.com
网站:
www.cea.cc
当前位置:
首页
>
承兑汇票
>
新手攻略
新手攻略
银行承兑汇票据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
一、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原告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原告应当是持票人。因为票据是指示证券,只有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行使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才有资格起诉票据债务人。反之,不持有票据,就没有资格提起票据诉讼。需要指出的是,丧失票据的人依除权判决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民法上的普通债权,因此失票人凭除权判决提起的诉讼不是票据诉讼,而是普通民事诉讼。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的被告
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诉讼中,被告必须是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如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能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某一被背书人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没有在票据上背书,则他不承担票据债务,不能成为票据诉讼中的被告。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前,也不能成为票据诉讼中的被告。
分享到:
点击次数:
914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
打印此页
】 【
关闭
】
上一条:
票据权利救济的方式有哪些
下一条:
提醒:银行承兑汇票不可以随便收取
相关文章
票据代理贴现的票据基础关系
公司企业是怎么“妙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的
关联企业的表现特征及要对关联企业申请贴现予以重点关注的原因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可以辅助判定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手段
中期票据的票据优势和利率区间
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特例的判定即可以认定存在真实贸易背景
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问题
核实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方法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融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