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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攻略

我国涉外票据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其改进

    1、《票据法》第95条有关涉外票据的界定只考虑了导致票据关系产生的票据行为的外国因素,而忽略了票据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外国因素。同时,在涉外票据中,因票据的发行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票据法律关系均是涉外票据关系中可能产生冲突的重要方面,而我国票据法第98条忽略了后一方面,即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我国票据法在某些重要方面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相悖,且又没有涉外票据的特别规定,暴露出我国立法上的“特色情结”。
  
    我国现行票据法较之于《银行结算办法》虽然有了较大的改进,但是,如果以市场经济的需要和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做为评价的标准来观之,借用谢怀 先生的话来说“,票据法是一部令人失望的法律。”[5]在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上,我国票据法没有能从《银行结算办法》向前迈进,仍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比如,我国票据法对汇票发票人资格的限制,对银行以外的当事人签发本票的资格的剥夺,特别是票据法第10条把三种票据的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混在一起,完全否认了票据行为无因性这一票据的根本特性,这不仅仅只是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相悖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与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格格不入。事实上,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健全的票据制度和票据市场,上述“特色情结”导致的我国票据法在某些根本问题上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的脱节是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退一步说,我国票据法的上述规定合乎“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根据票据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国内的票据活动适用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尚无不可。但是,涉外票据毕竟不同于国内票据,如果将涉外票据也置于这些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格格不入的规定的支配之下,其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
  
    因此,我们认为,对我国现行票据法与国际惯例脱节的重要方面,要么修改现行票据法,要么采取另一种折衷方式,即在票据法中增设有关涉外票据的特别实体法,用来调整涉外票据活动,规范涉外票据关系。
  
    3、现行票据法关于涉外票据的规定仍有许多方面存在盲点,比如有关票据的副本、誊本制度,参加承兑制度等很多方面,我国票据法都付之阙如,实际上是票据制度不健全的一种表现,一方面将造成我国票据流通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可依现象;另一方面,一旦涉外票据涉及到这些方面的冲突要适用我国法律时,只能依据有关国际惯例处理,从而造成司法实践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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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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