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托金融 | 承兑汇票
  • 票据状态查询|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 客服热线:022-81982900

  •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票据新闻
  • 业务范围
    承兑汇票贴现
  • 招聘信息
  • 业务申办
  •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 联系我们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方式

天津众托金融中心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万科民和巷
电话:022-81982900
手机:15620077030
E-mail:15620077030@163.com
网站:www.cea.cc

当前位置:首页 > 承兑汇票> 新手攻略
新手攻略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 应该怎样维护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既包括付款请求权,也包括追索权。追索权系为弥补付款请求权之不足而设立,是对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在行使的顺序上位于第二位,即在付款请求权无以实现的情况下才行使。确定最后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关键在于确认其占有的合法性问题。作出确认的途径之一是考察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的本质效力是权利转移,将本人占有的票据转移给本人,这显然与背书之本义相悖,犹可证明确系笔误,且该汇票并无其他瑕疵,故而认定票据背书连续性之确实存在。此外,最后持票人通过举证证明了所有前手转移票据权利基础关系合法有效。据此,应当认定持票人占有票据的合法性成立。汇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可依法选择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汇票债务人包括承兑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某公司取得汇票后,委托银行办理收款业务时,在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时,将第一被背书人写成第一背书人,造成背书不连续。其实,如果背书人已分别在背书人栏签章,但均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最终由最后持票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作为最后一次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是合法的最后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依次记载各个背书人为前手的被背书人,符合法律推定,应当可以产生法律效力,法律对此若予干预并无实际意义。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敞口  下一条:面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转买、转卖业务

相关文章

  • 票据代理贴现的票据基础关系
  • 公司企业是怎么“妙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的
  • 关联企业的表现特征及要对关联企业申请贴现予以重点关注的原因
  •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 可以辅助判定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手段
  • 中期票据的票据优势和利率区间
  • 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特例的判定即可以认定存在真实贸易背景
  • 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问题
  • 核实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方法
  •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融资说明
首页|关于我们|新闻中心|业务范围|招聘信息|业务申办|承兑汇票|联系我们

津ICP备16001040号        技术支持:大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