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状态查询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客服热线:022-81982900
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票据新闻
业务范围
承兑汇票贴现
招聘信息
业务申办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我们
承兑汇票
承兑基本知识
票据常见问题
承兑文档
新手攻略
联系方式
天津众托金融中心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万科民和巷
电话:022-81982900
手机:15620077030
E-mail:15620077030@163.com
网站:
www.cea.cc
当前位置:
首页
>
承兑汇票
>
新手攻略
新手攻略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本条规定了票据的保证制度。
票据保证,就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的保证制度,对于支票,由于其是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的票据,而且在我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信用是足够的,所以一般不使用保证制度。
本条明确规定了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所以在票据上签章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是不能够进行保证的。除此以外,保证还有以下特点: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是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票据行为;保证必须在票据上记载,如果在汇票以外进行记载,则不发生票据法上保证的效力,而仅仅发生民法上保证的效力。民法和票据法上的保证制度在基本功能上一致,但是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票据法上的保证是要式法律行为,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向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驶追索权。但是再民法上的保证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只能够向主债务人行驶求偿权。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
打印此页
】 【
关闭
】
上一条:
禁转背书
下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信息错误处理
相关文章
票据代理贴现的票据基础关系
公司企业是怎么“妙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的
关联企业的表现特征及要对关联企业申请贴现予以重点关注的原因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可以辅助判定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手段
中期票据的票据优势和利率区间
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特例的判定即可以认定存在真实贸易背景
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问题
核实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方法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融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