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所以不发生权利移转效力。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被背书人不仅可行使付款请求权,还可以行使追索权;不仅可以行使实体权,还可以行使诉讼权。即他可以为付款的提示、受领汇票金额、不获付款时可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向其前手追索,必要时还可提起诉讼等。但被背书人因委托代理权的主要内容为代理取款,所以与代理取款的性质相违的权利不得行使,例如转让票据、免除债务人的责任、诉讼上的和解等有关票据权利的处分权,不在委托代理授权之内。除以上权利外,被背书人还享有背书权,但他只能以委托背书为限,不得为转让背书,也不得为质押背书。委托背书这种代理权授与效力,决定了被背书人代为取款时,票据义务人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的判断标准应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不因增加了“委托”两字而受影响。
由于委托背书不发生权利移转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关于票据人方面的抗辩不得因背书而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这点与一般背书相反,在一般背书,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仅如此,如果票据债务人与经委托背书取得汇票的持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也不得对抗持票人,因为他不是为自己行使权利,而是为他人行使权利。比如,某A经委托背书委托某B代为取款,付款人某C如果与某A存在抗辩事由,当然可以对抗某A的权利主张(即抗辩不切断)。反之,如果某B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某C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因为此时某B行使的权利是属于某A的。
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非票据权利。经委托背书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仅凭背书的连续就可证明自己有代理权,而不必另行举出证明,付款人对他付款后就可免责,而不问对方是否有实质上的代理权。当然付款人必须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