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因为承兑汇票到期去银行办理托收的问题而犯下不必要的错误,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明确规定,持票人将未经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托收时,托收凭证上填写的开户行名称应与票面收款人的开户行名字一致或者隶属于同系统的银行,为此好多企业
由于不知道该条情况,在办理托收时选错了银行,以下是原文的通知规定: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同系统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