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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注意要点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未果后,持票人可以以此为由追索票据债务人要求获得补偿。

    《票据法》第62条、第65条规定了用以确权的证明文件类型和有关的法律后果。其中,对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对其拒绝行为作出说明,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如果未能出具,一是表明其行为可能是无理拒绝,二是造成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理应由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索权制度不仅表现在设立该项制度本身,还表现在行使该项制度中法律对保护持票人权益所创造的尽可能多的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对于追索权对象的确定上,法律允许任意选择和变更。

    《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此条规定主要针对追索权本身的时效,另外还需要知道追索权行使过程中的时效。《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就是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审慎注意,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好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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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7/21 9:25: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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